2013年8月8日星期四

阿波罗网: 刘梦熊案:港记协批廉署申请对媒体搜证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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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熊案:港记协批廉署申请对媒体搜证 图
Aug 8th 2013, 01:21

刘梦熊(资料图片)

廉署要求两家媒体交出对刘梦熊采访的原始材料。

香港记者协会批评,香港廉政公署要求法院颁令向两家媒体索要新闻材料,以调查商人刘梦熊涉及的一起案件,是极不恰当和严重影响新闻自由的做法。

香港廉政公署则发表声明说:"认同及尊重新闻自由,并一直依法进行调查和搜证工作。"

香港廉政公署星期三(8月7日)由律政司代表向高等法院提出了这项申请,要求商业电台和《阳光时务周刊》交出有关采访的原始材料。

曾任中国全国政协港区委员的刘梦熊在这两家媒体合共三次采访中提出了多项针对行政长官梁振英的指控。刘梦熊在这些采访前后两度被廉政公署拘捕。

廉政公署在接受BBC中文网电话查询时拒绝评论有关申请,商业电台表示已把事件交由律师处理,《阳光时务周刊》则说要研究入禀状内容再作评论。

《阳光时务周刊》一名发言人星期三接受BBC中文网的电话查询时说,他们此前曾接到廉署的有关要求,但该刊要求廉署根据有关法律程序申请。

商业电台则发表声明说,他们曾在5月接到廉署索取有关材料的信函,"但基于新闻同业操守及惯例,本台没有配合。"

廉政公署的入禀状显示,廉署要求《阳光时务周刊》交出第40期周刊——即今年1月24日——有关刘梦熊采访的新闻资料,包括笔记、录音和视频。

廉署同时要求商业电台交出今年1月24日和25日〈在晴朗的一天出发〉栏目内播出对刘梦熊电话采访的"原始版本"和未经剪辑的电话访问。

香港记协的声明说:"本会必须指出,香港法例第一章《释义及通则条例》,规定执法机构在哪些情况下才可向法庭申请命令以取得新闻材料,包括'作出该命令是符合公众利益'及'已尝试用其他方法获取该材料,但已失败'等。"

"不过本会未见入禀状清楚交代,传媒机构要交出原始新闻档案的理由,难以令公众及传媒信服今次的行动是符合公众利益。"

港记协认为廉署的做法"极不寻常","令人质疑当局是希望藉此形成惯例,以便迫使新闻工作者成为执法机构的调查或检控工具,置新闻操守和自由于不顾","只会破坏公众对传媒的信任和信心,损害公众知情权,甚至影响香港的资讯中心地位"。

对此,香港廉政公署发表声明说:"认同及尊重新闻自由,并一直依法进行调查和搜证工作。在搜证过程中,如有需要,廉署会透过法律程序取得调查所需的资料。"

"鉴于案件涉及新闻材料,廉署在征询律政司意见后,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84条(1)及(2),向高等法院依法提出有关申请。"

声明最后说:"入禀状已列明申请的详情,答辩人如基于任何理由不愿意交出有关材料,可根据入禀状列出的程序,于八月二十七日于高等法院聆讯时提出理据,由法庭作出裁决。"

商业电台在发给BBC中文网的声明中说,他们在5月虽然拒绝了廉署的要求,"但亦已知会廉政公署有关节目播出的访问,已经上载至本台网站之资料库,有需要重温者可自行下载"。

香港司法机构发言人说,廉署的颁令申请已经排期在8月27日开庭审理。

(撰稿:叶靖斯 责编: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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